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药品注册检验业务受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2-05-19 08:59:50   发稿人:药检院管理员    来源: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阅读: 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   初审

受权送检人把注册检验相关资料(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和注册检验通知书或补充资料通知等)提交给收检人员,收检人员初步审核并查看样品封签及标签是否完整。

二、   信息填报

受权送检人在受理大厅电脑LIMS系统填写注册检验送检信息:

1、系统登录

电脑桌面-->点击“业务受理”-->点击“Users Login” (红色字体)  -->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检品受理(现场客户)”--> 左上角点击“添加”--> 进入信息填写系统。

2、信息录入

(1)“检验领域”选择药品-->“业务大、中、小类”均选择注册检验--> 选择“品种类型”-->输入“检品名称”--> 点击“确定”进入基本信息填写界面;

(2)填写基本信息(包括业务信息、收样情况、检品信息、注册检验报告表、申请人、抽样单位、生产单位等),红色字体项为必填项,均可直接录入,也可选填后修改,如无则填“/”;

(3)“检品信息”填写以送检样品实物为准;

(4)“注册检验报告表”信息填写请参照“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或“补充资料通知”;

(5)“抽样单位”信息填写请参照“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6)当有多批次检品时,在完整填好一批样品基本信息后,可点击左上角“复制”,即出现相同的两批样品基本信息,修改当前批的样品基本信息即可生成新的样品基本信息;

(7)样品送检基本信息会自动保存,完整填好后左上角点击“提交”。

三、   信息确认

收检人员在LIMS系统核对受权送检人提交的注册检验送检信息和样品信息,打印“药品注册检验申请表”和“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受权送检人核对无误后在相应位置签名并标注日期。

四、   受理

收检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受权送检人提交的样品、标准物质、相关检验资料及检验所需的特殊实验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并与相关检验科室沟通。若审核后发现资料属于能补正的,开具“药品注册检验补充资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受权送检人;若属于不予接收原因的,开具“药品注册检验不予接收通知书”;若资料及样品均符合规定,开具“药品注册检验接收通知书”,收检人员将省局开具的上市检验或注册检验(标准复核)送检回执填好后返回给送检人。


附件:

一、资料要求

(一)省局开具的检验目的为上市检验或注册检验(标准复核)

1、省局开具的“送检通知单”;

2、“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检验目的为注册检验(标准复核)除外);

3、药品检验标准及注册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或按《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检验标准;

4、药品的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

5、检验目的为注册检验(标准复核)的,须提供相关的药学研究资料。

(二)省局备案事项的注册检验

1、省局开具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2、药品检验标准及注册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

3、药品的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前置注册检验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开具的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上市申请审评中注册检验或上市批准后补充申请注册检验)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开具的“补充资料通知”或“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前置注册检验除外);

2、省局开具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3、申报品种的药品质量标准(按《中国药典》格式整理)及起草说明及相关的药学研究资料(包括无菌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中药);药品通用技术文件(CTD)资料:模块2(概要)中2.3(质量总体概述);模块3(药学研究资料)(化学药);

4、处方及生产工艺;

5、检验用样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及原辅料的检验报告书;

6、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请提供说明书及相关研究资料(如结构鉴定等);

7、稳定性试验资料;

8、申报制剂所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原、辅料的药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等资料;

9、其他必要的药学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实验资料等。

其中1~6条为必备资料,7~9条根据申报的品种要求提供几项或全部。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二、样品要求

1、样品封签:抽样样品封签应完整无损,签名或盖章清晰可辨;

2、样品数量:三倍检验量+方法学验证所需的样品量;

3、样品包装为正式包装即市售包装(上市检验)。非市售包装,则样品标签至少包括检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单位、有效期至、储存条件等,样品标签内容必须与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4、样品有效期:仅进行样品检验的,剩余效期应当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如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应当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5、样品应按要求储存和运输;

6、检验标准中涉及微生物限度或无菌、细菌内毒素、异常毒性等项目的,请提供独立分装样品(原料和药用辅料)。

三、标准物质及特殊实验用品

1、注册检验需提供检验所涉及的标准物质(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若需进行标准复核的,中药应提供阴性对照,化学药应提供原料及空白辅料;

2、应提供超出现行版《中国药典》标准中使用和其他不易获得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检验所需使用的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文件;

3、标准物质应按要求储存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