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局机关效能年的有关会议精神,更好地为企业客户做好服务工作,我院对检验时限进行了规定,现公布如下:
注:①如有特殊情况,检品检验运转时限在检验室可适当缩短或延长,由下发部门掌握。 ②涉及药理、功能学评价、毒理学评价的检验时间需根据具体检验时间再定。 ③监督抽验项目如抽验实施方案中有检验时限要求的,按抽验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④委托检验或合同检验如与客户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